2023年10月8日  星期日  2023-2024學年第一學期     第5周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者:系統操作員發布時間:2023-11-06浏覽次數:2241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适應我國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繁榮發展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規範和加強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改革和完善高等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體制,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教育部組織實施的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管理。教育部社科研究重大項目的管理辦法和成果鑒定辦法,另行制訂。

第三條項目管理要貫徹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要合理布局,突出重點,引入公平競争機制;實行分級管理、以學校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提高質量意識和工作效率,節約管理成本。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簡稱教育部社政司)負責全國高等學校社科研究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國高等學校社科研究中長期規劃;

2.制定教育部社科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章制度;

3.組織教育部社科研究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資助、中期檢查及成果驗收;

4.管理教育部社科研究項目經費;

5.指導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工作。

第五條教育部社政司建立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家庫,本着嚴格回避的原則,采取随機遴選專家的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其他部門教育司(局)社科研究管理部門,組織所屬高等學校的教育部社科研究項目申報、中期檢查和成果驗收等工作。

第七條高等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校社科研究項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制訂和完善本校社科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章制度,并負責實施過程管理;

2.組織本校教育部社科研究項目的申報,協助教育部社政司做好項目的評審、中期檢查和成果鑒定驗收;

3.做好本校教育部社科研究項目成果宣傳、推廣和應用,及時将有價值的成果報送教育部社政司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八條教育部組織實施的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以下簡稱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項目)包括:(1)社科規劃基金項目;(2)社科博士點基金項目;(3)社科青年基金項目;(4)社科研究專項任務項目,主要指從校外有關部門獲得經費資助的研究課題,定期或不定期受理。

第九條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項目的申報條件是:

1.各類項目的申請者必須是高等學校的在編教研人員。其中,規劃基金項目的申請者必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博士點基金項目的申請者必須在博士學科點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青年基金項目申請者應具有博士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限35歲(含)以下。

2.各類項目的申請者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具有獨立開展和組織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為項目的實際主持者并擔負實質性研究工作。

3.項目研究人員一般應組成課題組,由申請人擔任課題負責人。應用性、對策性研究課題,提倡并鼓勵吸收實際工作部門的人員參加課題組。

4.未完成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項目者不得申請新的一般項目,已承擔教育部重大重點項目尚未完成者不得再申報一般項目。

5.已獲得國家級項目資助的課題或其中的子課題,不得重複申報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項目。

6.申報社科研究專項任務項目,必須能獲得校外有關部門,包括政府部門(非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的經費資助;必須填寫項目申請書中的其他經費來源欄,并附有關單位委托研究及提供經費等證明材料複印件;預期研究成果可為有關部門所采用或參考。

7.申請人所在學校承諾為項目負責人和課題組成員提供良好的研究條件和充足的研究時間。

第十條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項目,地方院校以省區市教育廳(教委)為單位,其他部門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為單位,教育部直屬院校以學校為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集中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申報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請課題進行初審,并履行下列手續:

1.報送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社科研究管理系統》)軟件網絡版錄入并打印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申請評審書》(以下簡稱《申請評審書》);

2.申請人所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應對申報課題的意義、課題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的學術水平、完成該課題的條件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申請人所在學校和省市區教育廳(教委)社科研究管理部門應對《申請評審書》内容的真實性、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條件能否保證和預期目标能否實現等簽署具體意見,并簽名、加蓋公章。

4.報送由《社科研究管理系統》軟件網絡版自動生成并打印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申報登記一覽表》。

第四章項目評審

第十一條教育部社政司負責對申報課題進行資格審查,将資格審查合格者提交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項目評審的主要标準是:

1.課題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優先資助列入規劃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的重大課題,鼓勵深入實際、深入調查,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回答新問題的理論探索課題。

2.課題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實,論證充分,拟突破的重點難點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3.課題申請人及課題組成員對該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即有一定數量的相關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資料準備。

4.課題申請人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時間和條件。

5.申請經費及經費預算安排比較合理。

第十三條項目評審貫徹公平競争、擇優資助的原則,聘請同行專家,采取會議或通訊的方式進行。

1.教育部社政司應在申報通知中公布拟立項的項目類别、立項規模和資助強度;增加評審過程的透明度,實行網上匿名通訊評審制度;會議評審應在評審專家進行充分讨論評議的基礎上,進行無記名差額投票,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通過的申報項目方能立項。

2.評審專家應根據小同行評審的原則,從專家庫随機遴選。評審專家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必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被評項目領域;分别來自不同的高校(不含申報者所在學校),并且不得是被評項目的課題組成員。

3.專家評審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評審标準,按評審通知的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提出是否立項及資助金額等建議。評審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應當主動與申請者回避,不透露與評審有關的情況。

第十四條教育部社政司對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進行複核後,正式批準下達立項通知,并在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信息網簡稱社科網)公布。

第五章項目經費

第十五條教育部提供經費的社科研究項目,資助經費由教育部财務司下撥,實行一次核定,分期付款,包幹使用,超支不補的原則。為了保證科研項目按期保質完成,教育部社政司預留每個項目批準經費的10%作為保證金,待項目完成後撥付。

第十六條項目撥款分三次進行。第一次撥款與項目同時下達,額度為批準經費的二分之一;第二次撥款在項目中期檢查之後,額度為除預留保證金外的剩餘經費;第三次撥付預留保證金。

第十七條項目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經費使用權歸項目負責人(申請人)。不允許課題組以外人員使用,不得用于與課題研究無關的開支。各高等學校可從項目經費中提取不超過5%的管理費;但從每個項目中提取的管理費最多不得超過2000元。

第十八條項目經費使用範圍包括:

1.圖書資料費:指收集資料過程中購買圖書、翻拍、翻譯資料的費用以及複印、謄錄等費用。

2.調研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工作而進行的國内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标準參照國家财政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經費用于赴境外調研時須另行報批。

3.文具費:指研究所需的紙、筆等各種文具用品。

4.小型儀器設備費:指個人計算機(含消耗材料)、收集資料所需的數碼相機、掃描儀等。

5.通訊費:指電話費、機時費、網絡使用費等。

6.印刷費:包括調研問卷材料、調研報告和不宜公開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費用,以及供評審、鑒定結項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費用。

7.小型會議費:包括為完成項目必須舉行的成果評審鑒定、專題研讨等小型會議費用。

8.人力資源費:包括專家咨詢費、鑒定評審費,以及聘用人員的勞務支出等。

9.預留保證金:用作課題組成員和有關科研管理人員獎勵。

第十九條項目經費的日常使用,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部門監督檢查,并在國家财務制度允許的範圍内盡量為課題研究的順利開展提供便利條件;年終由學校财務部門按年度編制決算報告,并上報教育部财務司。

第二十條因故撤項的課題,除停止撥款以外,項目所在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視情節追回已撥經費的全部或剩餘部分,留作社科研究發展經費。

第六章項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條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項目在研期間均需進行中期檢查。檢查内容包括:

1.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是否按計劃投入了力量,研究進度是否符合項目研究計劃的要求;

2.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是否為項目實施提供了必要條件;

3.項目經費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開支是否合理;

4.項目的基礎性調研、資料整理、專題研讨等工作是否已開展,情況如何。

第二十二條項目中期檢查由教育部社政司統一布置,檢查結果将在社科網公布。

1.中期檢查的程序:項目負責人登錄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信息網,以下簡稱社科網),使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統》網絡版填寫并打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中期檢查報告書》,連同中期研究成果一并交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并在線報送項目中期成果電子版。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對中期檢查材料進行彙總、審核,并在線打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中期檢查情況一覽表》,連同本單位加蓋公章的《中期檢查報告書》、中期成果(與所報電子版一緻)報教育部社政司或其委托組織單位。

2.在填報中檢材料截止日期前,項目負責人至少應有1篇以第一署名人發表的相關論文或被采納的相關研究咨詢報告,否則該項目将被視為中檢不合格,後續撥款停止。

第二十三條項目批準後不得擅自更改課題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在不違背原申報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對課題研究範圍和重點進行調整時,應由申報單位審查批準并報教育部社政司備案;涉及轉換學科和研究領域的項目,以及變更項目管理單位或更改項目負責人,須經申報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報教育部社政司批準。

第二十四條各省區市教育廳(教委)、其他部門教育司(局)和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門可對具有下列情況的項目做出撤項決定:

1.項目中期檢查時,無論何種原因,一直未開展研究工作;

2.負責人(包括課題組主要成員)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進行研究工作;

3.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負責人;

4負責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或由于課題組内部原因,課題研究已無法進行。

5.逾期不遞交延期申請,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務。

對項目做出撤消決定的單位,應及時向教育部社政司提交書面報告,獲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五條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項目自批準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為23年;應用對策性研究項目一般應在2年内完成。在此期間,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應自始至終跟蹤檢查項目研究進展情況,督促項目負責人按時、保質完成研究工作并幫助解決項目研究所遇到的困難。

第七章結項和成果驗收

第二十六條教育部社科研究一般項目在中期檢查通過後,符合下述結項條件者可随時申請進行成果鑒定和結項,并履行必要的結項手續。

1.結項條件:一般項目完成後,可不組織成果鑒定,但最終成果必須與申報立項時确定的最終成果形式相符;且著作類成果必須正式出版,論文類成果必須在CSSCI刊物上正式發表,研究報告類成果必須有使用單位的采納證明。

2.結項程序:項目負責人登錄社科網,使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統》網絡版填寫并打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終結報告書》(以下簡稱《項目終結報告書》),連同最終成果2套交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并在線報送項目最終成果電子版(未有電子版者報送最終成果3);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對結項材料進行彙總、審核,在線打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終結情況一欄表》,連同本單位加蓋公章的《項目終結報告書》,附最終成果一并報送教育部社政司或其委托組織單位。

第二十七條最終項目成果出版或發表時須在顯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項目(全稱)字樣。否則,不予承認結項。

第二十八條教育部社政司在确認項目完成後,撥付項目預留保證金;并将結項情況在社科網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各申報單位、各高等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應采取各種積極措施,資助或協助項目優秀成果的出版;積極做好項目階段成果和最終成果的宣傳、推廣應用工作。有重要應用價值的研究報告、咨詢報告、調研報告,在提交有關部門的同時報送教育部社政司。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教育部社政司負責解釋。原1996年印發的《國家教育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項任務項目管理細則》同時廢止。